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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上报2024年度教学科研人员因公出国(境)开展学术交流计划的通知


各单位:

根据国家、省有关规定,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不能以私人身份参加因公出国(境)和开展学术交流活动,需经省外办审批同意后方可参加。同时,依据《吉林省外事办公室关于报送2024年因公出国(境)计划的通知》(吉外〔2023〕132号)要求,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出国(境)开展学术交流合作,需由学校制定年度计划,报省外办备案。省外办将根据年度计划办理审批,没列入年度计划的不予审批。为做好2024年度学校教学科研人员因公出国(境)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年度计划,现通知如下:

一、申报条件

   1.申报人员为我校在职且与出国(境)学术交流任务密切相关的教学科研人员。

   2.因公出国(境)开展学术交流确有实质性内容,并能获得外方承办单位邀请函。

   3.有省财政厅和省外事审批机关认可的,能够用于因公出国(境)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的经费支持。(例如科研经费中有国际交流经费,并保证经费额度满足出国(境)费用需求)

   二、出访团组人数和国(境)外停留时间

   1.每个出访团组人员总数不超过6人,要根据学术交流任务安排出访人员,不得安排照顾性出访。

   2.在国(境)外停留时间(含抵离境当日)原则上1个国家(地区)不超过5天;2个国家(地区)不超过8天。在外停留天数为最高限量,不得曲解为必须用满。省外办根据学术交流实际情况,可适当放宽在国(境)外停留时间的审批。

   三、申报程序

     1.教学科研人员拟申请因公出国(境)开展学术交流活动,须向所在单位进行申请,并提供相应支撑材料。单位初审同意后,填写《2024年教学科研人员因公出国(境)开展学术交流计划报表》,单位负责人签字,加盖单位公章。

   2.各学院汇总本学院《2024年教学科研人员因公出国(境)开展学术交流计划报表》(见附件),视出国(境)交流教研、科研内容及专业领域等情况,分别报教务处、科技处、社科处等部门,对该团组学术交流项目的学术交流内容、出访人员和经费来源等内容进行审核。

   3.国际交流合作处依据教务处、科技处、社科处等部门审核意见编制学校《2024年教学科研人员因公出国(境)开展学术交流计划报表》,报省外办备案审批。

   四、报送时间

     请各单位于12月20日(周三)下午14时前将纸质版报表报国际交流合作处;电子版(excel表格)报表发送至187144240@qq.com。过期未报,则视为无出访计划。

   五、联系人

   国际交流合作处  冯高杨

   电话:64608508(内线2198508),18343149292

   地点:东校区国际教育交流学院302室

附件:2024年教学科研人员因公出国(境)开展学术交流计划报表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国际交流合作处   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2023年12月14日